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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体育高危项目行政处罚案例2则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10-15 09:15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扎实推进法治苏州建设,充分发挥体育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选取经营体育高危项目行政处罚案例2发布,请我市各相关经营予以警戒,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1.健身中心无证经营游泳项目

案情概要:

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游泳经营活动。XX市体育局于2022XX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游泳馆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多人在游泳,当事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已到XX区体育局申请办证,经发询证函询证当事人未XX区体育局申请相关手续。XX市体育局于2022XX日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XX市体育局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游泳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规定经营游泳项目

案情概要:

2022XXXX市体育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XX区一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应当按国家标准要求现场配备3名救助人员在岗值守,而现场只有1名救生员在岗值守,当事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的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7天内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7日后,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处进行整改复查,经查,现场只有1名救生员在岗值守,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XX体育部门2022XXX日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XX市体育部门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置不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经营游泳项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普法知识点: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许可有效期限和场所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不得擅自涂改、借用、转让。

2、经营期间(无论淡季旺季),游泳场所应根据开放泳池水面面积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上必须有救生员在岗。

3、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技能培训和救生工作。

4、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上岗时应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或穿着能标明其身份的统一服装。

5、游泳救生员、教员的照片、姓名、资格证号信息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并保持人员和信息的一致性。

6、游泳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容量限制规定(人均游泳面积不小于2.5㎡/人),经营者应做好高峰时的泳客流量控制。

7、应当在经营场所中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游泳健身的特殊要求和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8、珍惜信誉,诚信守法经营。对受过行政处罚、诚信守法状况差的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包括夜间和节假日检查)、依法从重处罚等惩戒措施。无证经营和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9.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体育法》对上述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新修订《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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