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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企 “免罚轻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案例2则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11-15 10:21 访问量:

案例1

案情概要:

2022年X月,太仓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太仓XX游泳馆检查中发现,经查发现场所内有一救生员李X,执法人员询问后发现该救生员未取得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并全程录像。最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X地接受调查询问。X月X日,XX游泳馆负责人张X接受调查询问,承认XX游泳馆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违规事实。

处理结果:

2022年X月X日,经审批,根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程度较高,且是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参照《苏州市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太仓体育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2

案情概要:

2022年X月X日,吴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XX泳池进行检查时,该场所已公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4名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体育总局政务服务门户国家职业资格证查询网站查询,除1名救生员持有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外,未查询到其余3名游泳救生员相关记录。

经执法人员现场对3名救生员、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游泳馆运营负责人调查询问得知:2022年X月起,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微信群他人推荐录用3人为游泳救生员,但3人均无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

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上述从业人员。”

处理结果:

根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聘请3名无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并及时聘用合格救生员。根据《苏州市体育系统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点: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体育部门参照《苏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首违不罚意见,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及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

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积极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出现危害后果,在经营活动中尊法守法,紧守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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