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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运动员等级应诚信申报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1-07-02 09:44 访问量:

案情概要:

今年6月,XX市体育局在审核运动员等级证书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3名申请人员材料存在真实性问题。

据了解,委托申请人提供3名申请人员材料包含申请表原件(加盖XX体育学院公章)、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复印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赛事秩序册,该大学并未参加该项赛事,与办事人员提供的秩序册材料不一致。

经向该大学函询,该校函复表示未曾组队参加该项赛事,并认为申请表上所盖“XX体育学院公章”公章样式和编码均有问题,疑似伪造。其间大学老师拨打该委托申请人联系电话询问班级信息,对方含糊其辞并挂断电话。XX市体育局也多次与委托申请人电话及短信联系,要求提供3名申请人身份证、奖状、成绩册、秩序册原件复核,委托申请人均未提供,且已无法联系。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该3名申请人涉嫌伪造申请材料、伪造公章。XX市体育局已停止办理其申请,拟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并请上级体育局报请体育总局追加处罚。

普法知识点: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35条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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