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委员会)、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苏州工业园区宣传和统战部,苏州高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性游泳场所的安全监管,切实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排除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夏季游泳场所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保障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安排
(一)检查时间:2024年7-8月。
(二)检查方式:全面运用“江苏省市场监管平台”,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为主要手段进行;请于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回填。
(三)检查任务:按照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由市级部门统筹制定监管计划,县级部门执行计划开展实地检查。市体育局、市卫健委联合制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单位跨部门综合监管任务,原则上全市不少于100家次,由两级体育、卫健部门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各市(区)也可按工作需要,在完成下发任务的前提下,制定“双随机”计划,明确合理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新审批开放、季节性开放、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经营主体可加大抽查检查频次。
三、检查重点
(一)经营许可证。检查经营主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办。
(二)游泳救生员配备上岗。持续加强对游泳救生员配备、上岗情况的检查,在场馆醒目位置公示其资质信息,公示的信息应与现场配备上岗的游泳救生员一致。
(三)场地设施设备和警示标识。重点检查排水防护罩、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潜水”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检查项目包括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情况、池水消毒、检测记录(含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产品使用、信息公示等内容,并对游泳池水质情况进行检测。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安全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教,增强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组织经营者开展安全风险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举措,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
(三)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免罚轻罚清单(3.0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运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期限内录入省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示,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
苏州市体育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联系人:张鹏,联系电话:0512-65212811,1396252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