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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系统涉企“免罚轻罚”清单4.0版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4-08-01 16:06 访问量: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项)

单位:苏州市体育局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实施主体

1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期限内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span>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苏州市体育局、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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