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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4-06-07 13:37 访问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时间)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的行政检查

苏州市体育局

市场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1次/年

320233003000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3202330040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3202330060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3202330070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2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苏州市体育局

群体处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1次/年

320233016000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320233015000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3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苏州市体育局

体总秘书处

健身气功活动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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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次/年

000133003000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4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苏州市体育局

体彩中心

彩票代销者


【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彩票销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销售场所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现场检查

1次/年

320233012000

对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的处罚

5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苏州市体育局

体总秘书处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书面检查

1次/年

001033001000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6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苏州市体育局

竞体处

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行为相关单位、个人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书面检查

1次/年

000733001000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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