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适用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表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1.聘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健身指导、救生等工作。 2.救助人员不上岗或经常离岗。 3.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不佩戴能表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国家对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表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健身指导、救生等工作。 2.加强救助人员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期间救助人员始终在岗,并佩戴能表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苏州市体育市场管理处(电话:65212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