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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首违不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处罚案例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1-10-27 15:55 访问量:

案情概要:

20217,太仓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太仓某健身会所检查中发现,该会所游泳馆救生台上的工作人员陶某未能出示救生员资格证,陶某承认其在未取得救生员资格证的情况下代替救生员从事救生工作,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像,责令当事人当场立即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该游泳馆经营机构法人陈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陈某承认该游泳馆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事实和经过。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根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苏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普法知识点: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体育部门严格按照《苏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首违不罚意见,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积极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出现危害后果,在经营活动中,有更强的法律意识,紧守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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