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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 公安部 民政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体育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20-12-29 10:13 访问量:

体规字〔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拳击协会、中国武术协会:

近年来,自由搏击、综合格斗、职业拳击等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十分活跃,一些赛事存在规则不明确、组织不规范、现场急救设施不完善等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重视安全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管理工作红线意识,高度重视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顺畅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履行属地责任。

二、分工负责,强化监管责任

(四)体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搏击类项目安全知识,增强搏击类项目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不断提高赛事活动举办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参与意识。要加强体育行业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搏击类项目的行业标准、运行规范,研究起草搏击类项目国家标准。对搏击类项目社会组织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将搏击类项目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严格监管业务活动和收费服务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搏击类项目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体育部门要主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以下统称举办者)情况和赛事活动安排情况,建立本地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名录库,联合相关部门指导赛事活动举办者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

(五)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搏击类项目运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对大型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进行安全许可;依法查处搏击类项目运动场所和赛事活动中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会同体育部门依法加强对涉及搏击类项目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依法对搏击类项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搏击类项目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的非法组织。

(七)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的医疗保障、安全救护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搏击类项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管理,依法对搏击类项目运动场所经营秩序、赛事活动符合国家标准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依法自治,加强行业自律

(九)中国武术协会、中国拳击协会等搏击类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做好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及时修订协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负责搏击类项目的行业自律管理,研究制定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的赛事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通过制定完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注册制度和开展赛事活动评级评估等方式加强赛事活动安全管理,促进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组织水平不断提高。

(十)搏击类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应当与搏击类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十一)搏击类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尽快公布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规则,并在全社会推广适用;按照行业自治原则,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实行注册,加强运动员参赛、教练员执教、裁判员执裁管理;建立健全赛事活动评级评估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布评级评估结果。

四、规范从业,压实主体责任

(十二)搏击类项目从业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抵制不良外来文化,防范化解风险,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环境和舆论宣传氛围。

(十三)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

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机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切实担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当通过与参赛运动员签订参赛协议,明确约定参赛运动员接受医务检查、购买人身保险、责任分担等内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制定完备的人身安全方案,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和历史战绩进行选手适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医务监督员、救护人员、裁判员、教练员等安全责任人员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医疗救护机构建立顺畅的应急救护通道。

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的,举办者应当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赛事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比赛当天,举办者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对参赛运动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场地设施、穿戴护具、医疗救护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决定赛事活动是否正常进行。

鼓励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举办者为赛事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参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任何人不得利用搏击赛事活动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五、严格执法,履行属地责任

(十五)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的属地责任,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地方体育部门要联合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逐步建立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十六)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促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举办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举办者予以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搏击类项目安全防护措施等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十七)对于符合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情形的市场主体,省级体育部门要严格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报送体育总局备案。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体育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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