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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规定经营游泳项目案例(一)

来源:综合业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0-09-14 10:26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扎实推进法治体育建设,进一步彰显体育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发布以下一则行政处罚案例,请我市各相关经营者予以警戒,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案情概要:

2020年X月X日,苏州市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区一体育健身机构经营的游泳池应当按国家标准要求现场配备3名救助人员在岗值守,而现场只有1名救生员在岗值守,当事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天内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3日后,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处进行整改复查,经查,现场只有1名救生员在岗值守,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苏州市体育部门于第2日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苏州市体育局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置不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经营游泳项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分析:

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期间(无论淡季旺季),游泳场所应根据开放泳池水面面积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上必须有救生员在岗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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