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撤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来源:综合业务处 发布日期:2020-07-20 13:48 访问量:


【案情简介】

申请人:萧XX

被申请人:XXXX区体育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撤销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处理意见》,向XX市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建筑物(游泳池)属于违法用地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依法撤销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游泳高危项目行政许可请求”。申请人认为,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所申请的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时所在的建筑物(游泳池)属于违法用地建设,XX区国规局早已经进行了查处。根据《XX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三)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没有相关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上述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被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府办〔2011〕29号)也明确了对违法用地建设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X办〔2009〕1号)规定:工商、环境保护、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建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接到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据以申请行政许可时的游泳池属于违法用地建设(己由XX区国规局立案查处)并没有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等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经营许可,属于违法。在XX区国规局向被申请人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建设后,被申请人也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但被申请人并不予查处。

【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可以以无上盖室外游泳池属于违法用地为理由撤销已经作出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XX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没有相关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因此,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作为经营场所的相关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文件。但是,根据《XX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无上盖的游泳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不存在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此,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许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无需对无上盖游泳池进行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审核把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可以和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为:(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并且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的游泳池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时间是2016年5月2日,许可项目为游泳,许可期限为5年。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规定,在申请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时提交了包括游泳池的使用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在对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遵守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游泳池地块土地违法撤销XX市世外桃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指导意义】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实施的纠正措施,主要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撤销许可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不仅涉及被许可人和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益,还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撤销可以是许可机关自行撤销,也可以是被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利益关系人申请撤销行政许可,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驳回。

相关稿件
最新信息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