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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系列(三)员工待遇方面

来源:苏州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0-02-18 16:43 访问量:

1.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根据苏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苏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政策如下:

2.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企业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因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该两天延长假期上班的,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即可,而非按照200%或300%的标准支付。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的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5.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职工在隔离期间,单位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8.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9.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医保报销有没有特殊政策?

答: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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