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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体育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24-11-28 16:13 访问量:

一、《指导意见》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依法促进新时代我国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体育法修订,丰富完善了体育法治基本制度,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并宣布即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7日省体育局印发《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为确保全市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解决新修订《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所聚焦的重点问题,本局决定2023年12月开始由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牵头研究制定《指导意见》(修订草案)。

自2023年12月份以来,经过多次调研论证,认真起草,反复修改,本局完成了《指导意见》(修订草案)的起草,于2024年4月份将修订草案送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相关专家论证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13日本局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修订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办人民满意体育的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积极贯彻落实《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体育工作实际,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体育组织的作用,注重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监管和服务,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细化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相关保障措施,切实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繁荣发展。

坚持逐步完善监管。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法律责任相关条文,推动形成覆盖赛前、赛中、赛后全流程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秩序。

三、《指导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指导意见》的修订是以《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及其部分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辅以苏州市体育局多年来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计三十三条,较修订前增加十七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完善立法依据。引言部分删去“《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竞赛改革提升赛事效能的指导意见》《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民健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更新相关概念。《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于第一条、第三条至第七条将“体育赛事活动”的内涵及其分级分类予以更新。

明确分管部门。《指导意见》于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苏州市体育赛事活动的分级分类监管。由苏州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苏州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各县(市、区)体育总会等体育组织在相关体育赛事活动中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等职责。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指导意见》无需再对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重复性规定。鉴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仍是体育赛事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指导意见》第九条对其做原则性规定以确保体系的完整性。

合理分配体育赛事活动各方义务与责任。《指导意见》于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其他参与方的赛事活动保障义务与赛事活动组织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技术人员、落实保障资金、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尤其是第十五条专门规定了裁判员选派要求。

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机制与“熔断”机制。《指导意见》分别于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机制与“熔断”机制的要求,并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细化了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机制的各项指标,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阐明了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启动场景和“熔断”机制对苏州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对体育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于第二十八条新增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库等条款。

明确救济途径。《指导意见》于第三十二条新增了体育赛事活动纠纷解决机制条款,指引争议双方可以根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或仲裁协议等申请救济。

四、小结

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和协会都要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实施工作,加强《指导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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