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 单位:苏州市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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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 |
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上述从业人员。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 |
初次违反,在规定范围内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项) 单位:苏州市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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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过期时间短(30日内),具备开放条件且无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提交许可申请并立即暂停经营 |
处5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