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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体育市场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0-12-01 15:59 访问量:

委托方:苏州市体育局

受托方:苏州市体育市场管理处(苏州市体育稽查支队)

为切实加强苏州市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体育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方决定委托受托方行使苏州市体育市场行政执法权,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权限范围

委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委托受托方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体育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承担如下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执法权:

1.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2.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3.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4.对体育经营者违反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处罚;

5.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6.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7.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8.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9.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10.对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处罚;

11.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处罚;

12.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未按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13.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体育活动经营者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的处罚;

14.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超出容量限制规定的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根据上位法和地方法的调整时修正。

二、委托方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行政执法处罚权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方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四、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2020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止。委托期内,如受托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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