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苏州市体育市场管理处(苏州市体育稽查支队) |
取得许可证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 |
1、抽查内容: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不低于5% |
每年1次 |
利用信息系统抽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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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查内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开放所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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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查内容: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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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查内容:相关内容的公示、公告、警示检查 |